(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3日電)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控利用金控併購案向企業索賄案,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,扁從一審無罪,被改以貪污罪判刑18年,吳淑珍被判刑11年。全案可上訴。

以下為全案大事紀

--民國97年10月17日,特偵組偵辦扁家貪污案,為查企業匯款扁家人頭帳戶,搜索中信元大、開發3家金控公司。

--97年10月24日,涉紅火案滯外未歸的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返台,特偵組訊後諭令新台幣 1億元交保。

--97年12月18日,前總統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向特偵組遞狀,表達認罪協商意願。

--98年1月23日,吳淑珍向檢方陳報原存放在國泰世華銀行保險室內新台幣7.4億元的金錢來源。

--98年3月18日,前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滯外未歸,遭特偵組通緝。

--98年12月24日,特偵組偵結金改案,依貪污、洗錢等罪起訴扁珍;扁家子女陳致中、黃睿靚、陳幸妤,以及部分企業高層,均遭起訴洗錢罪。

--99年 6月11日,陳水扁出庭時允諾,若法院讓他交保停押,除已陸續匯回的2100萬美元外,也願把另外的新台幣5.7億元匯回台。

--99年11月5日,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扁珍、扁家子女、相關企業高層等全部被告無罪。

--100年10月13日,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以貪污罪判處陳水扁18年、吳淑珍11年徒刑。1001013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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